“政府雇员”靠法向政府争回待遇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施国锋
本报讯 湖州市杨家埠镇政府(原湖州市龙溪乡政府)因无故清退职工,并解除与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日前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劳动者终于通过诉讼讨回了公道。1983年3月,金某到湖州市杨家埠镇政府(原湖州市龙溪乡政府)食堂做了饮事员。1998年4月,镇政府批准金某退休并向其发放了退休证,金某每月能享受317.66元养老保险待遇。今年2月,镇政府根据原湖州市城区《关于清退自聘人员的通知》规定,清退了金某,并给予金某11044.8元的一次性补偿。 事后,金某不服,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14日裁决,裁定镇政府应当继续履行支付金某原养老保险待遇及享受原来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镇政府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金某的清退行为有效。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与金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范围,该院遂判决驳回湖州市杨家埠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